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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意聰周瑞芬林清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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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家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許家祥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6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受刑人許家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強制換頁==========受刑人許家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醫療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共9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7日至110年12月6日(9次) 111年5月18日至111年5月23日 111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55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2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6號 112年度易字第728號  判決日期 111.10.06 112.01.19 112.06.29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6號 112年度易字第7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1.08 112.02.24 112.07.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0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8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3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81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840號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新臺幣40000元   犯罪日期  109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3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83號    判決日期 113.01.25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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