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榆紜
- 即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即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選任辯護人
- 王捷拓律師
鄭廷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0號、第541號),聲請交付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0號、第541號案件卷附如附表編號3所示錄(音)影光碟,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張閔棨原先於偵查中表示其知悉被告為詐欺盤口乃臆測之詞,嗣又改稱係直接聽聞被告轉述,實有疑義而有確認歷次警詢、偵訊錄音、錄影內容之必要,爰請求准予交付歷次警詢、偵訊錄(音)影光碟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至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19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上訴第540號、第541號審理中。被告向本院聲請調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證人張閔棨偵訊筆錄影像光碟,揆諸上開規定意旨,為保障其獲悉卷內相關卷證資訊之權利,爰裁定被告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證人張閔棨偵訊筆錄影像光碟。但鑒於被告以外之人之基本資料,為個人資料及隱私,本院交付之偵訊筆錄影像光碟之範圍,自不包括足資識別被告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又上開偵訊筆錄影像光碟,係作為被告訴訟目的使用,並命被告取得上開資料後,不得複製、轉拷、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㈡至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2、4至6之證人張閔棨之其他警詢筆錄光碟部分,遍查卷內無此部分錄音、錄影檔案,本院無從交付,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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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影光碟(證人張閔棨) 1 111年8月10日調查筆錄 (111年度偵字第34664號卷一P17-19) 2 111年08月11日調查筆錄 (111年度偵字第34664號卷一P21-27) 3 111年08月11日訊問筆錄 (111年度偵字第34664號卷一P259-266) 4 111年08月15日調查筆錄 (111年度偵字第42447號卷一P109-115) 5 111年08月24日調查筆錄 (111年度偵字第34664號卷一P445-454) 6 111年09月05日調查筆錄 (111年度偵字第34664號卷一P485-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