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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慧珊李進清葉明松

上訴人
即原告
雨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裕彩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張晉銘

上列被告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03號詐欺等案件(即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一審附帶民事訴訟,一審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為第一審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77號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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