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瑞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瑞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趙仕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 年度易字第1705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9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瑞漳委託其友人李振嘉於民國109年9月5日至告訴人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位 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門市(下稱寶島鐘錶中山門市)訂購 勞力士牌手錶(型號:124300,下稱系爭型號手錶)4只,惟 因系爭型號手錶缺貨,寶島鐘錶中山門市人員於109年11月24日及110年7月25日各僅交付被告1只系爭型號手錶,並均告知被告系爭型號手錶缺貨,得退訂,以及告知相關契約規定,惟被告均表示不願意退訂。詎被告因不耐久候,竟基於恐嚇及加重妨害名譽之犯意,先於110年11月16日使用通訊軟 體LINE對寶島鐘錶中山門市店長胡○○留言恫稱「打電話只是 聽你解釋而已、我們網路上見、再不行我會找人去你們門店拉布條」等語,以加害名譽及影響營業之事恐嚇告訴人公司及胡○○,事後更委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暱稱「羅庭 」、「古歌」之名義,先後於110年11月17日及同月21日於facebook社群網站之爆料公社公開版社團及google map網站評價刊登如附表所示不實訊息,足以毀損告訴人公 司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嫌、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恐嚇危害安全及加重誹謗罪嫌,係以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胡○○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 人公司職員駱○於警詢時之證述、寶島鐘錶公司定金收取憑證、胡○○與被告之LINE對話訊息紀錄、暱稱「羅庭」、「古 歌」之人於facebook及google map網站刊登之留言截圖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被告固坦承有向告訴人公司訂購系爭型號手錶4只,並給付訂金共2萬元,嗣因與告訴人公司發生消費糾紛,故透過LINE向胡○○傳送「打電話只是聽你解釋而已 、我們網路上見、再不行我會去找人去你們門店拉布條」等訊息,惟否認有恐嚇危害安全及加重誹謗之犯意,辯稱:告訴人公司的店員駱○口頭承諾每個月能給我1支系爭型號手錶 ,我覺得告訴人公司是故意不給我貨,因為後來系爭型號手錶漲價了,我沒有張貼附表所示言論,我有跟我認識的很多朋友講過這件事情,是否朋友張貼的我不清楚等語 ;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稱:①從香港商勞力士中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勞力士公司)之出貨資料可知,告訴人公司到貨了3支松石蘭、2支珊瑚紅之系爭型號手錶,並非完全沒貨,然胡○○卻表示缺貨,可知告訴人公司確實有對被告不誠實 之行為,且縱使認定附表所示言論是由被告指使他人張貼 ,然仍係出於真實之發言,應不構成加重誹謗犯行;②被告是因為等了長達1年,都沒有得到告訴人公司正面處理,被 告認為不誠信的店家應該要公眾週知,避免有其他消費者被騙,故本案並無不法之惡害通知,核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不符等語。 四、經查: ㈠關於被告被訴散布文字誹謗(加重誹謗)部分: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然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當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誹謗 罪之規定,即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而言論可區分為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事實固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復於同條第3項、第311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①就事實陳述部分,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然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客觀之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 另言論內容縱屬真實,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而所謂私德乃私人之德行,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乃與社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應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以定,並非單以行為人或被害人等之陳述作為唯一判定標準。②就意見表達部分,因涉及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惟為容許各種價值判斷,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善意發表言論者,自得免其刑事責任。而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準。如評論人本於就事論事原則,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即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非屬善意發表言論(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判決要旨)。 ⒉本案被告是否構成加重誹謗罪,其爭點在於:①附表所示言論 是否為被告自行或授意他人發布?②倘若被告有自行或透過他人發布如附表所示言論,則其言論之內容,是否係基於一定之客觀根據,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被告主觀上有無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茲分述如下: ⑴被告有於109年9月5日以每支手錶19萬5500元之價金,向告訴 人公司訂購系爭型號手錶4只,並給付訂金共計2萬元(每支 手錶訂金5000元),惟因告訴人公司僅交付其中2支手錶,尚有2支手錶(顏色各為珊瑚紅色、綠松石藍色)超逾預定日期1年以上仍未交貨,雙方因此發生交易糾紛等事實,為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承認,核與證人胡○○於警 詢及偵訊時、證人駱○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寶島鐘錶公司定金收取憑證、勞力士&帝舵成交歸檔表格、定金 單退定約定聲明稿、胡○○與被告之LINE對話訊息紀錄在卷可 憑,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正。 ⑵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附表所示言論不是被告張貼的,被告不會使用電腦及google評論,也沒有唆使任何人為相關之留言,且被告曾向親友討教解決本件交易糾紛之方法,而多次將系爭型號手錶之定金收取憑證傳送給親友閱覽,被告手中之訂單資訊亦已於新聞畫面中經媒體揭露,實難排除暱稱「羅庭」、「古歌」之人貼文評論中之訂單照片,可能係經由媒體報導所獲取之資訊云云。惟查,被告曾於110年11月16 日透過LINE向胡○○表示「我晚上會叫人在網上發、讓人知道 你們是怎麼做生意的」、「打電話只是聽你解釋而已、我們網路上見、再不行我會去找人去你們門店拉布條」等語,此有胡○○與被告之LINE對話訊息紀錄可佐(111偵15436卷第99 頁),而附表所示言論則係於110年11月17日及21日經暱稱「羅庭」、「古歌」之人張貼於facebook及google map網站,可見該等言論經「羅庭」、「古歌」於網路上發布前,被告即事先向胡○○聲稱將於網路上揭露本件交易糾紛,時序上彼 此吻合。且觀「羅庭」、「古歌」所張貼之言論內容 ,皆為被告與告訴人公司間之交易糾紛細節,如未經由被告告知詳情,第三人根本無從知悉;又附表編號1、2之貼文下方均有張貼被告委託李振嘉於109年9月5日向告訴人公司訂 購系爭型號手錶之定金收取憑證,該定金收取憑證僅為被告所持有,如未經由被告提供,一般人焉有可能輕易取得;再者,附表所示言論如非由被告自行或委請他人張貼,殊難想像其他人有何動機大費周章地刊登與自己無關之交易糾紛內容。被告僅泛稱曾將本件交易糾紛告知親友,未能具體說明曾將該定金收取憑證拍照傳送給何人,此部分空言陳辯不足採信,堪認被告確係自行或委請他人以「羅庭」、「古歌」名義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至於東森新聞CH51之Youtube 頻道雖有於111年2月1日報導本件交易糾紛,並將被告訂購 系爭型號手錶之訂單翻拍照片公開報導使社會大眾周知,此有東森新聞網路報導可參(原審卷第123頁),然其報導時間 已在「羅庭」、「古歌」張貼如附表所示言論之後,顯見附表編號1、2所張貼之定金收取憑證並非擷取自東森新聞之報導,故被告辯稱「羅庭」、「古歌」可能係經由媒體報導而獲取該等訂單資訊云云,亦無可憑採。 ⑶依胡○○與被告之LINE對話訊息紀錄(111偵15436卷第81至 99頁)可知,被告於110年7月6日向胡○○表示「胡先生、我訂 的124300到現在都還沒到貨嗎?已經快一年了」、「這種一般表款不可能那麼久都還沒到貨吧?我們當時一次給你們訂那麼多只,你們說大約一個月能交給我一只、現在已經那麼久了才交一只」、「我們在別的地方訂的都已經交我們好幾只了、你們寶島那麼大的公司不可能都沒到貨吧?」等語 ,而胡○○並未傳送訊息否認被告所稱之內容,隨後雙方進行 語音通話,胡○○並於翌日傳送訊息稱「廖先生您好 特別喬 出一些替代錶款供參考 謝謝」;被告又於110年10月20日向胡○○表示「已經一年多了」、「紅面還有淺藍面你真的還不 給我嗎?」、「真的太誇張了」、「大家都是內行人 、你拿這些黑面銀面來問我有意思嗎?你要讓我在網路上問你嗎?」、「我晚上會叫人在網上發、讓人知道你們是怎麼做生意的、已經一年多了、還在拿這些黑面、銀面的應付我、我只要我訂的面你給我就好了」等語,胡○○則回覆稱「廖 先生,我們是很積極再持續幫您注意,也希望能趕快到那兩種色面,但真的沒到貨41的那兩色,已經交給您的另外兩隻其他顏色,也是好不容易有到貨就馬上通知您了」等語。參酌上開對話訊息紀錄之整體脈絡,當被告提及告訴人公司員工曾承諾大約每月可交付1支系爭型號手錶時,胡○○並未加 以否認,且有回應「特別喬出一些替代錶款供參考 」,可見被告辯稱告訴人公司之店員駱○曾口頭承諾每月能交付1支系爭型號手錶一情,尚非無稽,況自被告於109年9 月5日訂購4支系爭型號手錶時起,迄至110年11月17日及21 日「羅庭」、「古歌」發布如附表所示言論時止,業已經過長達1年多之期間,告訴人公司僅交付其中2支系爭型號手錶,遲遲未交付其餘2支系爭型號手錶,則附表所示言論中質 疑告訴人公司有蓄意不出貨之情形,難認係事出無因、有意誹謗。參以被告所提出之系爭型號手錶現值參考資料(原審 卷第69至71頁),珊瑚紅色之系爭型號手錶已漲價至62萬 6304元,綠松石藍色之系爭型號手錶已漲價至93萬7968元,調漲後之市價均遠高於被告當初向告訴人公司購入之金額,則附表所示言論中質疑告訴人公司係因系爭型號手錶漲價才會一再推拖不給貨,亦無違一般社會通念,且有一定之客觀根據為憑。是被告基於上開合理之懷疑,自行或委請他人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縱使言論內容提及告訴人公司「不注重誠信」、「都不正面處理」、「擺爛不給貨」等較為主觀、負面、甚至尖酸刻薄之用語,然被告既非毫無根據憑空謾罵,亦非捏造事實故意為不實指摘,而係本於一定之客觀根據及事件脈絡始為上開言論內容,要難認其主觀上具有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公司之犯意。 ⑷再者,細究被告自行或委請他人發布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均有具體交代本件交易糾紛之經過及始末、告訴人公司已交付及未交付之手錶數量、被告所認知之約定交付期限、其所揣測尚未交付手錶之原因、被告與告訴人公司就交易糾紛之處理與互動情形等,並同時檢附寶島鐘錶公司定金收取憑證(其上有完整之注意事項),以供瀏覽該等言論之不特定網友得加以檢視,而作為公眾公評之基礎,顯見被告並非在毫無任何客觀事證之基礎下,即去脈絡化、無端地為附表所示之言論,而係希冀透過公開發表附表所示之言論,讓社會大眾就告訴人公司之行為及本件交易糾紛加以公評,且所評論之事項涉及廣大消費者對於鐘錶店家之消費選擇權,而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是以,本案不僅難認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係出於惡意誹謗告訴人公司名譽之主觀犯意,且應認被告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適當及合理之評論,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不罰事由 。 ⑸至於寶島鐘錶公司定金收取憑證之注意事項第3條雖記載「 若遇賣方商品缺貨,雙方無條件同意將定金原金返還」等語,然而,被告主觀上並非明知告訴人公司有缺貨之情形,且被告是認為告訴人公司係因商品漲價因素,才會長期不交付系爭型號手錶,並將其主觀上對事實之認知、對事件之評論,發表於網路上以供公眾檢視,並有系爭型號手錶現值參考資料為據,業如前述,故難僅以上開注意事項第3條之約定 ,即認被告有加重誹謗之主觀犯意。又告訴人公司雖曾表示願意以退還訂金、提供其他替代款式之手錶以解決本件交易糾紛,然而,被告主觀上既不認為系爭型號手錶確有缺貨之情形,亦不願意接受其他款式之手錶,自難認告訴人公司所提出之解決方案,對被告而言,係屬積極、正面之處理,故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指摘告訴人公司處理本件消費糾紛之方式、態度,仍非毫無理由,實難僅因告訴人公司有提出上開處理方式,即謂被告係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而發表言論。甚且,本案經原審法院向香港商勞力士中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勞力士台灣分公司)調取寶島鐘錶中山門市於109年9月至111年12月向勞力士台灣分公司訂購系爭型號 手錶(顏色為:Coral Red即珊瑚紅色、Turquoise Blue即綠松石藍色)之訂單紀錄,經勞力士台灣分公司委任理律法律 事務所函覆:寶島鐘錶中山門市於109年9月至111年3月止均有訂購系爭型號手錶,顏色為珊瑚紅色、綠松石藍色之紀錄,訂單日期各為109年11月1日、110年1月29日、10月17日 、12月6日、111年1月12日,勞力士台灣分公司依序109年11月3日、110年2月3日、10月20日、12月8日、000年0月00日 出貨綠松石藍色、珊瑚紅色、珊瑚紅色、綠松石藍色、綠松石藍色各1支,惟111年3月後該系列手錶即停產,故111年3月之後並無該系列之訂購紀錄等情,有理律法律事務所112 年10月16日第0000-00000號函為憑(原審卷第101至103頁),足見寶島鐘錶中山門市於109年11月24日及110年7月25日各 交付被告1只系爭型號手錶後,於110年10月20日、12月8日 、111年1月18日仍陸續有進貨珊瑚紅色、綠松石藍色、綠松石藍色系爭型號手錶各1支,何以不能依約將被告於109年9 月5日訂購時所指定之珊瑚紅色、綠松石藍色系爭型號手錶 各1支交付被告?此已非被告主觀上認知告訴人公司並無缺 貨之問題,而係告訴人公司客觀上有進貨卻不依契約本旨交付買賣標的物之問題,自不能認被告不接受告訴人公司所提返還定金、以其他錶款或顏色取代等方案而仍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有何加重誹謗犯行可言。 ㈡關於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⒈按刑法第305條所規定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必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方足當之;又惡害通知之方法固無限制,舉凡足以使被害人理解加害內容之言語、文字、舉動等,均屬之,惟其加害內容仍須「具體明確」,客觀上一般人得認係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之意思表示,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始足當之,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 ⒉經查,被告因本件交易糾紛,有透過LINE向胡○○傳送訊息稱 「打電話只是聽你解釋而已、我們網路上見、再不行我會找人去你們門店拉布條」等語,為被告所承認,並有胡○○與被 告之LINE對話訊息紀錄可佐(111偵15436卷第99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而,被告就其將於網路上做何事、將於網路上發表何種言論、將於告訴人公司店門前拉布條之內容為何,均未具體言明,難認已有具體明確之惡害通知。況且,告訴人公司販售商品時,有無蓄意拖延不出貨之情形,雖攸關告訴人公司之商譽,然亦涉及廣大消費者之利益,屬於可接受公眾評論之事項,則縱使被告事先向告訴人公司聲稱將於網路上就本件消費爭議發表批判性言論,抑或於告訴人公司店門前拉布條表達抗議,均僅係因被告主觀上認為告訴人公司未本於債之本旨依約履行(況依前述理由㈠⒉⑸,告訴人公 司亦確有未依契約本旨履行之客觀事實),為維護自身權益 ,並付諸社會大眾評論,所為之言論自由表現,且被告亦未事先揚言將以虛構之事項貶損告訴人公司名譽,抑或揚言將對告訴人公司為無端之謾罵詆毀,尚非以「不法」之手段作為惡害通知內容,反而係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自不得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被告固然有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內容,惟此乃被告在有一定之客觀事證為基礎下,陳述其與告訴人間之交易糾紛,及其對於該事件之看法,並希冀社會大眾得對此加以公評,縱使其用字遣詞稍嫌主觀、負面及尖刻,仍未逸脫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尚難認其主觀上具有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又被告固然對胡○○揚稱「將於網路上見」、「會找 人去拉布條」等語,然並未具體言明惡害通知之內容,且仍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而非以不法之行為作為惡害通知 ,實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原審因此以公訴人提出之相關事證,並未使法院就被告所涉散布文字誹謗、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原判決對於不能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散布文字誹謗及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業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認定無罪所憑之理由,且無違於證據法則,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應諭知被告有罪之判決,並不足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郭姿吟提起上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強制換頁========== ==========強制換頁========== ==========強制換頁========== 附表(全文照登): 編號 時 間 網 站 刊 登 留 言 內 容 1 110年11月17日 facebook 【羅庭】 提醒大家如果要買勞力士手錶,一定要慎選店家。 本人在109年9月5號於寶島鐘錶名店(台中分公司)購買勞力士手錶,由於這款手錶剛要上市沒有現貨,完全不知道後來的市場行情會漲、會跌。他們職員便一直讓我交付定金,並根據他們公司的情況承諾會每個月最少交付一隻手錶。當時也是相信這間大公司,於是便向寶島鐘錶名店(台中分公司)交了勞力士Oyster Perpetual手錶5隻的定金。可至今為止已經過了1年多,卻只收到了2隻手錶,而其中剩下的3隻手錶始終沒有消息。 多次向寶島鐘錶名店(台中分公司)詢問,工作人員卻一再推託只說還沒到貨,更可笑的是連交付的時間也都一直無法確定,跟當初收取訂金的態度完全不同。我就想問問,現在這款手錶漲價了,店家可以這樣不給貨,那如果跌價了,我難道可以說手錶我不要了,定金退還我嗎?真的沒想到如此大間、有口碑的公司服務態度會是這樣,實在令人咋舌!以上陳述皆屬事實,並附上訂金收據為證。 #寶島鐘錶台中名店 #FormosaWatchInc #勞力士124300 #ROLEX124300 #發佈即下訂付訂金 #擺爛不給貨 (張貼寶島鐘錶公司109年9月5日定金收取憑證1張) 2 110年11月17日 facebook 【羅庭】 從付訂至今已經事隔一年多,經反應多次,寶島鐘錶公司一直都不正面處理,不負責任的態度,不注重誠信,實在令人無法忍受! 誠信是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一種道德的體現,由此行為與做法 體現出一間公司的營利心態,光這樣的誠信,如何值得信賴?毫無基本服務原則,讓人無限期等待又經反應無果,這樣的公司又談何經營?如何取信於人?而客戶是體現企業價值的物件,沒有客戶你的價值何在? (張貼寶島鐘錶公司109年9月5日定金收取憑證3張) 3 110年11月20日 google map 【古歌】 提醒大家如果前往這間寶島鐘錶名店(台中分公司)請一定要小心謹慎,尤其是他們公司要向你收取訂金的時候更要注意!!!本人在109年9月5號於寶島鐘錶名店(台中分公司)購買勞力士手錶,由於這款手錶剛要上市沒有現貨,更不知道後來的市場行情會漲、會跌。寶島鐘錶的工作人員便一直讓我交付定金,並根據公司的情況承諾(五隻手錶) ,會每個月最少交付一隻手錶。於是便向寶島鐘錶名店(台中分公司)訂購了勞力士Oyster Perpetual手錶5隻。可至今為止已經過了1年多,卻只收到了2隻手錶,而其中剩下的3隻手錶始終沒有消息。多次向寶島鐘錶名店(台中分公司)詢問,工作人員卻一再推託只說還沒到貨,更可笑的是連交付的時間也都一直無法確定,跟當初收取訂金的態度完全不同。我就想問問,現在這款手錶漲價了,店家可以這樣不給貨,那如果跌價了,我難道可以說手錶我不要了,定金退還我嗎?真的沒想到如此大間、有口碑的公司服務態度會是這樣,實在令人咋舌!以上陳述皆屬事實,並附上訂金收據。 #寶島鐘錶台中名店 #FormosaWatchInc#勞力士124300 #ROLEX124300 #發佈即下訂付訂金 #擺爛不給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