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忠妮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居所址「臺中市○區○○街0段00000號000室」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000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