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62號

違反醫療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王鏗普何志通周淡怡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忠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居所址「臺中市○區○○街0段00000號000室」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000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