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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7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胡文傑簡源希何志通

上訴人
即被告
樂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筆世代國際有限公司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兼上二人
代表人
王雅菁
代表人
0000000000000000
代表人
0000000000000000
代表人
0000000000000000
代表人
0000000000000000
上訴人
即被告
禾弈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兼上一人
代表人
黃峯哲
代表人
0000000000000000
代表人
0000000000000000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晏甫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雷峰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兼上一人
代表人
蕭融蔚
代表人
0000000000000000
代表人
0000000000000000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鈺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蕭明典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林水城律師

張嘉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所示:「上開撤銷部分,王雅菁、蕭融蔚、黃峯哲、蕭明典所犯各自處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⑧「本院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撤銷部分,王雅菁、蕭融蔚、黃峯哲、蕭明典、樂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筆世代國際有限公司、雷峰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禾弈科技有限公司所犯各自處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⑧「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沒收。」。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有上開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理由欄已記載,主文欄漏未記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何志通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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