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筆世代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 上二人 代 表 人 王雅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弈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黃峯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晏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峰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蕭融蔚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鈺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明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林水城律師 張嘉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所示:「上開撤銷部分,王雅菁、蕭融蔚、黃峯哲、蕭明典所犯各自處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⑧「本院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撤銷部分,王雅菁、蕭融蔚、黃峯哲、蕭明典、樂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筆世代國際有限公司、雷峰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禾弈科技有限公司所犯各自處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⑧「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沒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有上開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理由欄已記載,主文欄漏未記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