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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簡源希林美玲楊文廣

上訴人
即被告
彭文豪
選任辯護人
陳正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偉倫
選任辯護人
林彥廷律師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新北○○○○○○○○)

陳正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文豪、郭偉倫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文豪、郭偉倫(下稱被告彭文豪、郭偉倫)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自114年3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114年5月1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彭文豪、郭偉倫等人所陳述之其等始終坦承犯行或家庭因素等,請求不予繼續羈押之理由,核與本院審酌羈押與否無關,自難採憑。故被告彭文豪、郭偉倫等2人均應自114年3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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