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文豪
- 選任辯護人
- 陳正鈺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偉倫
- 選任辯護人
- 林彥廷律師
-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新北○○○○○○○○)
陳正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文豪、郭偉倫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文豪、郭偉倫(下稱被告彭文豪、郭偉倫)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自114年3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114年5月1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彭文豪、郭偉倫等人所陳述之其等始終坦承犯行或家庭因素等,請求不予繼續羈押之理由,核與本院審酌羈押與否無關,自難採憑。故被告彭文豪、郭偉倫等2人均應自114年3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