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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王鏗普黃齡玉何志通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唯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唯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顏唯心(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然受刑人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更易表示希望可以等其另所犯、現審理中之他案亦審理完畢後才一起定刑,後於本院訊問時再次表示同意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附表其他部分一起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及本院民國114年1月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115、138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就定刑部分未表示意見,僅表明希望儘速解還,有上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7至138頁),並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暨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詐欺罪案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顏唯心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未遂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01.05 110.01.15 110.01.18 110.01.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6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等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52號  判決 日期 111.01.05  112.10.2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等  113年度台上字第1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2.08  113.02.2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否 備註  編號1前經臺北地院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9.12.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32號  判決 日期 112.1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6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1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622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