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請拷貝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慧珊葉明松石馨文

聲請人
即被告
陳榆紜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鄭廷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0號、第541號),聲請交付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0號、第541號案件卷附如附表編號3所示錄(音)影光碟,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張閔棨原先於偵查中表示其知悉被告為詐欺盤口乃臆測之詞,嗣又改稱係直接聽聞被告轉述,實有疑義而有確認歷次警詢、偵訊錄音、錄影內容之必要,爰請求准予交付歷次警詢、偵訊錄(音)影光碟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至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19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上訴第540號、第541號審理中。被告向本院聲請調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證人張閔棨偵訊筆錄影像光碟,揆諸上開規定意旨,為保障其獲悉卷內相關卷證資訊之權利,爰裁定被告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證人張閔棨偵訊筆錄影像光碟。但鑒於被告以外之人之基本資料,為個人資料及隱私,本院交付之偵訊筆錄影像光碟之範圍,自不包括足資識別被告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又上開偵訊筆錄影像光碟,係作為被告訴訟目的使用,並命被告取得上開資料後,不得複製、轉拷、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㈡至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2、4至6之證人張閔棨之其他警詢筆錄光碟部分,遍查卷內無此部分錄音、錄影檔案,本院無從交付,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音)影光碟(證人張閔棨) 1 111年8月10日調查筆錄 (111年度偵字第34664號卷一P17-19) 2 111年08月11日調查筆錄 (111年度偵字第34664號卷一P21-27) 3 111年08月11日訊問筆錄 (111年度偵字第34664號卷一P259-266) 4 111年08月15日調查筆錄 (111年度偵字第42447號卷一P109-115) 5 111年08月24日調查筆錄 (111年度偵字第34664號卷一P445-454) 6 111年09月05日調查筆錄 (111年度偵字第34664號卷一P485-49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8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拷貝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