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釨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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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釨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釨澔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6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