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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智雄游秀雯林源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釨澔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釨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釨澔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6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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