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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88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靜琪簡婉倫柯志民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竟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竟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竟祥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5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8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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