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32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吳進發尚安雅許冰芬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TRAN VAN CUONG(中文姓名:陳文強,越南國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RAN VAN CUONG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3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TRAN VAN CUONG(中文姓名:陳文強,越南國籍,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條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共25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業經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卷附相關證據資料可佐,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業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4罪)、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而被告為越南籍失聯移工,在臺無固定住居所,非法居留,受上開刑之宣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本案涉犯加重詐欺罪數多達25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衡酌全案情節、被告犯行所生危害、對其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足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自114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32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