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聖帕斯有限公司、曾聖、張東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聖帕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聖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東閔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及信用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 字第51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 年度附民字第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張東閔112年度易字第137號妨害名譽及信用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 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3年度上易 字第511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 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