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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0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張國忠陳葳劉麗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志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志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志輪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65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1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60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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