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俊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穎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441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