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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4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真明陳淑芳邱顯祥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志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志憲前犯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65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重金上更四字第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3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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