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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王鏗普黃齡玉何志通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幸聖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幸聖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幸聖智(下稱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7年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6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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