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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靜琪柯志民簡婉倫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姿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姿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林姿螢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7罪,罪質相仿,犯罪時間重疊集中,受刑人目前21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未表示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姿螢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林姿螢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許家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①112年4月14日 ②112年4月17日 ③112年4月20日 ④112年4月19日10時43分至21日9時7分 ①112年3月28日15時42分 ②112年4月19日8時58分至21日8時54分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3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31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2月5日 114年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122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12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7月16日 114年7月1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8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89號
編       號  3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8日16時19分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31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12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7月1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8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20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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