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靜琪柯志民簡婉倫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書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書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邱書廷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係分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之2罪,犯行相距約1年2個月,受刑人目前35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邱書廷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許家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8日 110年5月3至7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7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2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0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73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13日 113年6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09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19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2月14日 113年12月2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61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2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269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