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請人即
- 被告
- 陳建呈
- 選任辯護人
- 蕭博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13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呈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及同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10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自114年4月15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均已坦承犯行,且受羈押已久,被告仍有家人,尚可透過親情羈絆予以感化,無逃亡及反覆再犯之虞,請予交保或限制住居方式停止羈押,使被告得以先返家團聚等語。
三、本院斟酌全案情節,本件仍具有日後審理及保全執行之必要,以利將來之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被告雖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就其犯行坦承不諱,然與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互參,即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逃亡之潛在可能性及有反覆實施之虞,實難以輕微之具保方式替代羈押。故本院認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非限制住居或具保之強制處分可得確保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實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亦不違背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被告雖執前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尚無從使本院動搖被告仍有羈押必要性之心證,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