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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意聰周瑞芬林清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韋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韋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何韋翰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內容、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何韋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商標法 詐欺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1.有期徒刑10月 2.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3.有期徒刑1年2月 4.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5.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某日起至107年1月16日為警查獲 1.106年5月13日 2.106年6月11日、106年8月3日、106年8月7日 3.106年6月15日 4.106年6月16日、106年9月4日、106年9月18日 5.106年9月19日、106年8月2日 106年4、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05、11461、1368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05、11461、13680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智易字第6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3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33號  判決日期 109/07/28 112/03/30 112/03/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智易字第6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25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2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9/01 112/08/09 112/08/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08號(已執畢) 1.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89號 2.編號2~3已定刑,中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0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緝字第153號)○○○○○:114/04/30-118/05/0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716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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