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慧珊葉明松黃玉齡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忠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忠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忠妮因違反醫療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劉忠妮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醫療法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綜合斟酌受刑人被告所涉竊盜(竊取他人臨時停放路邊的自小客車)、違反醫療法(妨害醫護人員為病患提供灌藥服務)等各罪之間並無關聯性、侵害法益各異,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暨及斟酌受刑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其上並未勾選有無意見,亦未表達任何意見),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