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簡源希陳葳李雅俐

原告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監察人
周自強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被告
陳玉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3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陳玉麟(下稱被告)上揭刑事案件其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業務侵占、背信等罪嫌部分,經原告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又被告前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之業務侵占罪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李雅俐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