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22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3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3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鶴樓
- 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趙寶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鶴樓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鶴樓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至115年1月1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本院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15年1月1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至115年3月14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3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