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劭
- 選任辯護人
- 黃楓茹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7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同此結論)。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劭(下稱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4月30日上午9時25分宣判,惟被告與告訴人鄭00已成立調解,並履行賠償,賠償之金額已逾其本案犯罪所得,致使本案有是否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問題,攸關被告權益重大,認有延展被告宣判期日之必要,爰延展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