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暐涵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羈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文
林暐涵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起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之24:00,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所犯加重詐欺案件部分,經本院第二審判決,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目前整卷準備移審給第三審。且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被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