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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慧珊黃玉齡李進清

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被 告
胡志煒
曾正偉
涂玄

上列被告等因114年度上易字第434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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