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名曜林宜民鄭永玉

上訴人
即被告
WONG CHUNG HOU(中文名:黃從豪,馬來西亞籍)
上訴人
即被告
VINCENT YEO WEE SIN (中文名:楊偉星,馬來西亞籍)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訴人
即被告
YAP SOON BOON(中文名:葉孫文,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三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115年度台上字第2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WONG CHUNG HOU、VINCENT YEO WEE SIN、YAP SOON BOON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WONG CHUNG HOU(中文名:黃從豪,下稱黃從豪)、VINCENT YEO WEE SIN(中文名:楊偉星,下稱楊偉星)、YAP SOON BOON(中文名:葉孫文,下稱葉孫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判決認被告黃從豪、楊偉星、葉孫文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7年、17年8月、16年,被告等3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3人皆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由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代最高法院裁定執行羈押,其等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5年7月15日訊問被告等3人,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後,審酌被告等3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重刑,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均尚未確定,且被告等3人均為外籍人士,在臺灣無固定之住居所,於此情形下,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被告等3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5年7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