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姿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姿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林姿螢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7罪,罪質相仿,犯罪時間重疊集中,受刑人目前21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未表示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姿螢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林姿螢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①112年4月14日 ②112年4月17日 ③112年4月20日 ④112年4月19日10時43分至21日9時7分 ①112年3月28日15時42分 ②112年4月19日8時58分至21日8時54分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3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31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2月5日 114年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122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12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7月16日 114年7月1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8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89號 編 號 3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8日16時19分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31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12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7月1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