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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鏗普黃齡玉何志通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恭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恭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何恭瑋(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就定刑意見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暨考量受刑人行為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3罪、故買贓物罪1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1罪,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何恭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9.07 112年9月11日回溯96小時之某時 112.09.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26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55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603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114號  判決 日期 112.11.14  113.03.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603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1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2.12  113.04.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 得 得 備註  編號1至4前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427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罪名  贓物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12年9月7日前之不詳某日 112.06.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2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1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1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39號  判決 日期 113.10.28 113.12.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1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0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1.27 114.01.1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 否 備註  編號1至4前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427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478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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