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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0號

聲請撤銷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張靜琪柯志民簡婉倫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劉繼蔚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鄭明光殺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114年5月1日所為之處分,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㈠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105條第3項、第3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㈡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㈢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㈣對於第34條第3項指定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內「壹、函查事項之手寫內容」,係受命法官於該刑事案件審理單中所批示,係屬受命法官所為之處分,並非承辦該案件之合議庭所為之裁定,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劉繼蔚律師(下稱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撤銷上開受命法官之處分。然依審理單所示受命法官批示內容,可悉係因辯護人曾向法院提出由被告簽立之書狀,受命法官為釐清被告於簽立該書狀時之精神狀態;及為了解被告目前之精神、心理狀況是否可以自行表達自主意思到庭應訊,及對於醫師、護理師之會談、叮囑、醫囑是否可以理解得為適當回應,從而函請被告目前所在之八里療養院提供被告與辯護人會面律見之錄影紀錄、律見光碟,有該審理單在卷可稽,故本院受命法官所為前揭處分,經核均非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各款所列舉得聲請撤銷或變更之事項,僅係為調查被告身心狀況而為證據蒐集。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受命法官所為上開處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綜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61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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