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騰宏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騰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騰宏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5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