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淑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淑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淑惠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銀行法有期徒刑3年10月、4年2月),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9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7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