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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2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王鏗普周淡怡黃齡玉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淑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淑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淑惠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銀行法有期徒刑3年10月、4年2月),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9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7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82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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