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吳進發鍾貴堯廖素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禹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禹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禹丞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07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廖 素 琪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6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