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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7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郭瑞祥陳玉聰陳宏卿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沛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沛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沛全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73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矚上訴字第99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0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宏卿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0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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