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博鏞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博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博鏞前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應分別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5月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31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50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