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5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郭瑞祥陳玉聰陳宏卿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博鏞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博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博鏞前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應分別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5月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31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50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宏卿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15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