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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74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石馨文陳茂榮陳宏瑋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素眞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素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素眞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74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陳 宏 瑋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74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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