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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8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楊真明邱顯祥廖慧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賢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賢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賢哲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8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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