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賢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賢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賢哲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