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監察人
- 周自強
- 訴訟代理人
- 洪政國律師
- 被告
- 陳玉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3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陳玉麟(下稱被告)上揭刑事案件其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業務侵占、背信等罪嫌部分,經原告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又被告前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之業務侵占罪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