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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94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慧珊李進清葉明松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明達

汪承佑

戶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起羈押,又於114年11月19日起延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文

鍾明達、汪承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等即被告2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下同)114年8月19日起執行羈押,又自114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2月,至115年1月18日24:00,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2人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94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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