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明達
汪承佑
戶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起羈押,又於114年11月19日起延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文
鍾明達、汪承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等即被告2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下同)114年8月19日起執行羈押,又自114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2月,至115年1月18日24:00,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2人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