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17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慧珊李進清葉明松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暐涵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羈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文

林暐涵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起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之24:00,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所犯加重詐欺案件部分,經本院第二審判決,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目前整卷準備移審給第三審。且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被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17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