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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18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智雄廖健男游秀雯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杰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志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2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2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游秀雯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18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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