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18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志杰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志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2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2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