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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蔡名曜鄭永玉林宜民

  • 被告
    李志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志成 選任辯護人 林麗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488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602號、109年度 偵字第19996、25334、30036、31771號、110年度偵字第167、5917、11156、11506、134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知悉甲○○所出資發起組成之三人以上,以人頭金融帳戶 掩飾賭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賭博洗錢犯罪組織(無證據證明該賭博洗錢犯罪組織 含有少年,下稱賭博洗錢犯罪組織),係用以掩飾、隱匿賭 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甲○○成立旭通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旭通公司),則係作為網路賭博帳款代收代付之用。乙○ ○竟自民國109年6月初某日,允諾參與而加入該賭博洗錢犯罪組織,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或存入賭博款項之出入金業務。乙○○加入後,遂與甲○○、丁○○、己○○ 、戊○○、庚○○(上開5人均經本院另行判決)、廖裕成(綽號「 阿寶」,被訴發起犯罪組織、洗錢部分,經原審判決免訴確定;涉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部分,因曾經判決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5496號、110年度偵字第5917、75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綽號「宏昇」、「光頭」、「阿妹」、「阿哲」、「戴戴」、「魚仔」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甲○○以旭通公司名義,與 業務內容為第三方支付之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 恆通公司)、快億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快億公司)、萬田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萬田公司)簽約租賃代收系統之API(串接碼) ,甲○○再將上開第三方支付公司所給予之API(串接碼),提 供予經營代理網路賭博網站之廖裕成,另由廖裕成取得「鴻運」(https://hw6666.net)、「金球娛樂城」、「博樂信用網」(http://www.1168)等線上賭博網站代理權限,並招攬 賭客加入上開賭博網站之會員後,遂將甲○○所提供之API(串 接碼)交由工程師進行串接,作為賭客儲值賭金所需之銀行 虛擬帳號或超商代碼儲值之用。待賭客依賭博網站指示,將賭金匯入銀行虛擬帳號或以超商代碼儲值購買點數(即入金)後,上開第三方支付公司遂將賭博款項匯入旭通公司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其中因簽賭「鴻運」娛樂城網站之少年蔡○豪【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少年林○燁【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109年3月22日、109年4月5日,分別以超商代碼儲值方 式購買新臺幣(下同)7,000元、6,400元之點數,上開超商繳交之款項均匯入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內,而自108年9月至12月期間,金恆通公司共計匯款8,738,817元、快億公司共計匯 款1,478,812元、萬田公司共計匯款15,746,950元至旭通公 司合庫帳戶內),甲○○旋將匯入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內之賭博 犯罪所得,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由甲○○、丁○○、己 ○○、張克鳴所收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5、編號27至編號2 8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甲○○親自或指示庚○○、戊○○及綽 號「宏昇」、「光頭」、「阿妹」、「阿哲」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人,持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5、編號27至編 號28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多處自動櫃員機提領前揭賭博犯罪所得。倘賭客賭贏獲利,即由甲○○自109年1月1日 起至109年6月30日止,或由廖裕成於甲○○遭羈押期間(109年 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親自或指示庚○○、戊○○、乙○○、「 戴戴」、「魚仔」等人,將所提領之前揭賭博犯罪所得,以自動櫃員機存款之方式,存入附表一編號26所示陳家維之華南銀行帳戶內(其中甲○○存入6筆共計50萬元、戊○○存入241 筆共計23,907,000元、庚○○存入45筆共計4,452,000元、乙○ ○於109年6月5日至同年7月11日存入28筆共計2,762,000元、 「戴戴」存入3筆共計30萬元、「魚仔」存入3筆共計209,000元,總計金額為3,213萬元),再由甲○○或廖裕成於存款之 當日或翌日,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附表二所示之賭金至各該賭客所指定之帳戶內,及其他不詳賭客所提供之不詳帳戶內(即出金);倘賭客賭輸,則由甲○○將所提領之前揭 賭博犯罪所得,扣除代收費用後,在臺中市北區、北屯區便利商店、東區大樓或自助餐店等地,交付予廖裕成。甲○○、 丁○○、己○○、戊○○、庚○○、乙○○即共同以上開方式,替賭博 網站掩飾、隱匿不法賭博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達6,000萬 至8,000萬元,甲○○並因從中抽取約1%之代收服務費,合計 取得80萬元之獲利。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暨壬○○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基隆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以下由檢察官所提出而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表 示沒有意見,檢察官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342至351頁、卷二第34至35頁、第263至264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作為證據。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所取得,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依指示將款項存入陳家維前揭華南銀行帳戶內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洗錢、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行,辯稱:我只是單純去幫檳榔攤老闆甲○○存錢,甲○○跟我說那是檳 榔攤的貨款,我不知道存錢犯法,我沒有拿到任何報酬,也沒有去領錢等語。經查: (一)同案被告甲○○、丁○○、戊○○、庚○○、癸○○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判時;同案被告己○○、辛○○於本院審判時,對於上開犯 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賭客陳威榤、徐培景、黃柏懷、范振國、蔡秉軒、黃冠誌、宋柏翰、沈瑩樹、李應隆、王艿立、陳建成、薛聖雄、楊建宏、林德明、范聖志、少年賴○霖、少年劉○文、少年蔡○豪、少年林○燁、少年陳○瑋、 少年李○翔、少年詹○徨、證人即借帳戶予少年陳○瑋之少年 蔡○喆、證人即借帳戶予少年李○翔之少年徐○笙(以上少年之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旭通 公司登記公示基本查詢、代表人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月22日儲字第1090019694號函檢附癸○○申設太平竹仔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歷史交易明細清單、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1月20日中業執字第1090001442號函檢附癸○○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資料、臺幣存款交易明細電子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2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1499號函檢附癸○○申設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9年2月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14408號函檢附癸○○ 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109年2月11日合金西臺中字第1090000365號函檢附旭通公司帳戶開戶 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9 年2月7日合金大里字第1090000364號函檢附癸○○申設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癸○○申 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5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癸○○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5月6日至108年9月16日存款交 易明細【含匯入、提出】、癸○○申設太平竹仔坑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6月21日至108年12月30日交易明 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17640號函檢附快億公司、王宸嫚、吳思瑩、 張克鳴申設帳戶資料電子檔、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5月20日中業執字第1090013428號函檢附許博政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文傑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電子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儲字第1090124431號函檢附李業楓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電子檔、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行109年5月21日彰南屯字第109104號函檢附萬田公司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9年5月22日陽信北屯字第1090009號函檢附廖崇詳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開戶資料、客戶對帳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 台新作文字第10910016號函檢附卓承瑋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暨電子檔、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9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90002606號函檢附金恆通公司申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電子檔、快億公司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王宸嫚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張湘霖(原名 吳思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 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張克鳴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李業楓申設長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李文傑申設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許博政申設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旭通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旭通公司1月份至6月份支出表、旭通公司5 月份代收報表、金恆通公司開立予旭通公司之108年11-12月、109年1-2月、109年3-4月電子發票證明聯、扣案電腦內「帳號」文件、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王宸嫚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王皓玄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 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張湘霖(原名吳思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 帳戶匯入李文傑申設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卓承瑋申設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施玉珍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施妤萱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施育銘申 設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台幣交易明細、胡凱程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張浩文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 戶匯入張智皓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張鏸櫻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許逸恩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黃子卉申設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廖崇詳申設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鄭茹文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蕭育勝 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林琰書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康郁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 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張克鳴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許博政申設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李業楓申設長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施浚琮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廖錩荃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廖裕成申設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台幣交易明細、網路電子商務代收代付合約書【立合約書人:旭通公司、張湘霖(原名吳 思瑩)】、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匯入曾宏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7677號 函檢附張克鳴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少年賴○霖申設松山機場郵局帳號000 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少年劉○文申設基隆復 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9月15日上票字第1090022306號函檢附陳威榤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台幣活期存款往來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原分行109年9月21日合金中原字第1090003131號函檢附徐培景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8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96517號函檢附黃柏懷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月17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90003568號函檢附范振國申設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蔡秉軒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109年9月22日109桃園字第0038號 函檢附黃冠誌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活期 存款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7日元銀字第1090009082號函檢附宋柏翰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9年8月11日聯業管(集)字第10910342579號函檢附沈瑩樹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及陳建成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ATM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6日總業存字第1090093229號函檢附李應隆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 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9年8月6日 作心詢字第1090804110號函檢附王艿立申設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8月17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6033號函檢附薛聖雄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 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35649號函檢附楊建宏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及范聖志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7日一總營集字第86863號函檢附林德明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 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2月29日至109年7月30日ATM存款紀錄、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9年8月14日營清字第1090022446號函檢附陳家維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少年蔡○豪申設瑞芳四腳亭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少年蔡○豪提出7- ELEVEN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少年林○燁申設基隆二信新店分社帳戶存摺影本、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9月1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07011號函檢附鄭茹文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少年蔡○喆申設台 北西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少年陳○瑋提出FamilyMart代收款繳款證明、許逸恩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9日申設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34480號函檢附少年徐○笙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少年詹○徨提供之FamilyMart代收 款繳款證明、少年徐○笙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金恆通公司電子信箱回函2份 、「旭通公司」現場搜索及扣押物品照片12張、張湘霖(原 名吳思瑩)與張克鳴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張、鴻運簽賭網站頁面截圖4張、109年2月29日至109年7月30日ATM監視器擷取畫面185張、少年林○燁手機內對話紀錄、鴻運網站、7-EL EVEN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翻拍照片8張、少年詹○徨Messen ger對話紀錄截圖1張、少年徐○笙與少年李○翔、少年詹○徨M 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2張等在卷可查,且有附表三編號19 至47所示之物扣案可稽。上開事實,先堪以認定。 (二)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 1.被告係以自動櫃員機存款之方式,於109年6月5日10時3分、10時5分,各存入10萬元、10萬元;於109年6月17日23時14 分至18分,各存入10萬元、98,000元、10萬元;於109年6月22日凌晨3時59分、4時0分,各存入10萬元、10萬元;於109年7月1日22時38分至41分,各存入72,000元、10萬元、10萬元;於109年7月5日23時25分至28分,各存入99,000元、98,000元、10萬元;於109年7月6日上午6時57分至7時3分,各 存入99,000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於109年7月8日上午7時2分至7分及23時11分至14分,各存入99,000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98,000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於109年7月11日凌晨1時18分,存入99,000元(上開28筆款項,合計存入2,762,000元),至附表一編號26所示陳家維之華南銀行帳戶內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有陳家維前揭華南銀行帳戶109年2月29日至109年7月30日之ATM存款紀錄、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 營清字第1090022446號函檢附陳家維前揭華南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及109年6月5日至109年7月11日被告存款之ATM監視器擷取畫面(見偵字第5917號卷一第285至293頁)在卷可稽。 2.證人甲○○於原審審判時證稱:乙○○是我的朋友,我於109年 間,有在金老爺檳榔攤收取博弈款項之後,請乙○○將現金以 ATM存款方式,存到陳家維的帳戶內,該現金是賭博的錢, 旭通公司匯款到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我去領出來,再麻煩戊○○、庚○○、乙○○去存錢,陳家維的帳戶是專門在發放賭 客獲利的賭金,要轉賭資給賭客時,我才會請戊○○、庚○○、 乙○○去存錢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7頁、第200至201頁、第20 4頁);於本院審判時證稱:我在忙其他事情時,會請乙○○幫 忙去存錢,我跟乙○○很熟,在鄉下認識的,很久了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37頁)。證人戊○○於本院審判時證稱:甲○○被收 押後,當時我工作比較忙,因為乙○○前去關心甲○○出來沒, 我想說他是甲○○朋友,就請他幫我存錢,由於甲○○被收押前 ,有時甲○○請我去存錢,但我沒有空,正好乙○○來找甲○○, 就請乙○○幫我存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8至39頁)。 3.被告與證人甲○○係認識多年之朋友,且於案發期間知悉證人 甲○○係經營檳榔攤,並經常前往該處聊天,其對於檳榔攤之 營業狀況顯非毫無所悉。被告自109年6月5日起至同年7月11日止,在1個多月間之其中8日,密集存入28筆款項,且存入金額總計高達2,762,000元,單日最高存款金額(即109年7月8日)更高達近80萬元,顯然遠高於一般檳榔攤之營業額。被告就其所存入之大筆款項並非來自檳榔攤之合法收入一節,已難諉為不知。是證人甲○○於本院審判時證稱:被告不知道 我在做什麼工作,他知道我是開檳榔攤的,我請他幫我存錢,沒有跟他講什麼原因,就請他幫我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7頁),核屬迴護被告之詞,並不足採。 4.證人甲○○自109年7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因本案遭羈 押乙節,有甲○○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證人甲○○遭羈 押後,旋即由同案被告廖裕成接手其事務。被告於證人甲○○ 遭羈押後,無縫接軌地依證人戊○○之指示,於當日(109年7 月1日)、109年7月5日、109年7月6日、109年7月8日、109年7月11日,以自動櫃員機存款之方式,將款項存入陳家維之 華南銀行帳戶內,且存款之次數、日數、款項更遠高於證人甲○○未遭羈押時。倘被告不清楚款項來源,僅係因前往檳榔 攤與證人甲○○寒暄時「順帶」替證人甲○○存款,則在證人甲 ○○遭羈押後,若非具有共犯關係,被告何須再多次前往證人 甲○○經營之檳榔攤查詢證人甲○○是否出所?證人戊○○又何以 能信任並非久識之被告,而繼續多次委請被告將高額之款項存入他人金融帳戶內?是證人戊○○於本院審判時證稱:我請 被告幫我存錢時,並不知道甲○○已經被收押,也不知道甲○○ 被收押的原因,我是到被傳喚到警局作筆錄,才知道他被收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9頁),核屬避重就輕之語,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5.況查被告於上開日期存款之時間,多集中在深夜10、11時後至凌晨6、7時之間,亦殊難想像證人甲○○、戊○○於該段時間 ,有何因工作繁忙無法自行前往銀行ATM辦理存款業務,而 必須委託被告之必要!而被告在證人甲○○、戊○○要求其將大 筆款項存入非本人申設之帳戶後,在上開深夜時段以自動櫃員機進行多筆存款,而非利用銀行營業時間以臨櫃之方式辦理單筆款項存款,顯係避免遭銀行行員察覺有異而被查獲之風險。被告辯稱不知所存款之款項為賭博不法款項等語,殊難採信。 6.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而賭博洗錢此一新型社會犯罪型態,自收購人頭帳戶、指定賭客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賭金、存入賭金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查本件係由同案被告甲○○出資,並由同案被告甲○○、丁○○、己○○尋求接洽願意擔任 旭通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辛○○,及向附表一所示帳戶提供者收 取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帳戶資料,再由被告與同案被告戊○○、庚○○分別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或存入賭金 ,足見被告與同案被告甲○○、丁○○、己○○、戊○○、庚○○上開 所為,屬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前揭參與部分既為該賭博洗錢犯罪組織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認被告與同案被告甲○○、丁○○、己○○、戊○○、 庚○○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 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又所謂「車手」,是在犯罪集團中負責提領贓款、與被害人面交金錢、或轉交贓款給其他成員的執行角色,並非僅止於從事提領或收受贓款之業務,其將贓款轉交或轉存他人,讓犯罪獲利真正入袋,亦屬之。是被告辯稱其僅係存款,並未取款等語,亦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核其所為,顯係基於正犯之犯意共同參與該賭博洗錢犯罪組織之運作,而屬正犯之行為無疑。是辯護人以被告上開行為僅成立幫助犯,而非正犯等語置辯,實無可採。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辯解並不可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復經 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公布 施行,於同年0月0日生效。茲說明如下: 1.113年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 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之條文則更動條項為同條例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並未達1億元,該當於113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規定(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 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2月,依同條第3項規定所宣告之刑度最高不得超過3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6月,最高為5年,兩者比較結果,以113 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 2.112年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 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修正後之 條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113年修正之條文則更動條項為同法第23條第3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12年修正 之規定須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113年修正之規定須歷 次審判均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能減刑,其要件均較112年修正前之規定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112年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3.本件依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一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未達1億元,參酌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之法定刑 高低及法定減刑事由,及被告自始至終均否認犯行而無法減刑等情綜合比較結果,認被告實際上適用行為時即112年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對其論罪、量刑較為有利,故本案就被告所犯洗錢罪之法條,應適用其行為時即112年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4.另洗錢防制法於112年修正時,增訂第15條之2第2項及第3項關於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行為之行政罰及刑罰,係獨立於同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及同法第15條特殊洗錢罪之截堵性處罰規定,與行為人所為是否構成洗錢罪之判斷不生影響,並非行為後上述原定罪名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而無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問題,亦非就故意提供金融帳戶參與他人犯罪之行為廢止其刑罰,而僅應從行政罰裁處,附此說明。(二)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經總統於112年5月2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4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 施行。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原規定:「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 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部分,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 時刪除,本院因認無適用上開規定,對被告再為強制工作之諭知。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112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二)被告於本案犯行所隱匿、掩飾之賭博犯罪所得,因上開網路賭博網站係供不特定賭客登入網站後取得會員資格並匯款兌換點數,再於網站內把玩賭博遊戲,核屬刑法第268條前段 、後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至明。是起訴書認被告僅犯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罪嫌,容有未洽,惟此部 分社會基礎事實相同,論罪法條亦無不同,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三)被告與同案被告甲○○、丁○○、己○○、庚○○、戊○○、廖裕成及 綽號「宏昇」、「光頭」、「阿妹」、「阿哲」、「戴戴」、「魚仔」等成年人間,就上開洗錢、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實質上一罪關係: 1.被告於犯罪事實所示之時間,多次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藉此牟利之犯行,乃係在密接時間及地點反覆實行,顯係基於同一犯意,對同一社會法益侵害之數舉動接續實行,其所犯洗錢犯行,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2.被告於犯罪事實所示之時間,提供賭博網站供不特定之人聚集賭博財物,並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應屬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包括地論以一個意圖營利供給賭場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五)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間,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爲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罪。 (六)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然本院審酌被告行為時正值壯年,具有透過合法途徑取得報酬、賺取財物之能力,卻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與同案被告甲○○等人共同犯洗錢罪,犯罪情節並非 輕微,更影響社會秩序、破壞人際間信賴關係及我國國際聲譽,依被告之犯罪情狀,客觀上並無情輕法重而堪予憫恕之情形,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五、原審經審判結果,以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適用上開規定,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負責賭客出入金業務,與同案被告甲○○、丁○○、己○○、戊○○、庚○○ 等人共同從事掩飾、隱匿賭博網站不法資金流向之洗錢行為,被告犯後飾詞狡辯,不知悔悟,態度欠佳, 兼衡被告於原審自承之智識程度、經濟及生活狀況(見原審 卷四第289至290頁),及其犯罪之手段、動機、參與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萬元,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原審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已審酌上開情狀,注意及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亦與比例原則相符,並無偏重不當情事,自應予維持(原審雖漏未審酌被告 曾於95年間犯傷害、恐嚇等案,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執行完畢之前科素行,且原審對被告所宣告之刑度, 已低於業經自白之同案被告丁○○、己○○、戊○○、庚○○,然檢 察官並未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本院自無從據以撤銷改判而加重其刑;又原審就洗錢防制法113年修正部分,雖未 及為新舊法之比較。惟本件經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後,仍依最有利於被告之原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與原審所認定之結果相同,對判決不生影響,尚不構成應予撤銷之事由,本院自無庸撤銷改判)。被告提起上訴,雖執前詞否認犯罪,然被 告否認犯行所為之辯解,業經本院指駁如前,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沒收部分: 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所為已獲取任何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另依前揭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本案被告犯一般洗錢罪所掩飾、隱匿之財物,均已存入附表一編號26所示陳家維之華南銀行帳戶內,並無證據證明在被告實際掌控中或屬被告所有,尚難認被告就此部分財物具所有權或事實上之處分權,若仍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亦恐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七、至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等語。然本院審酌被告從事洗錢等行為,犯後未能坦承犯行,難認其有悔意而無再犯之虞,是為使其確實記取教訓並達成預防犯罪之效,本院認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對其為緩刑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帳戶提供者 收購之金融帳戶帳號 收購時間 收購地點 收取帳戶之對象 收購金額 匯入或轉出之款項 1 施育銘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間 臺中市文心路台北富邦銀行 甲○○ 9,000元 109年5月18日至6月24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951,581元。 2 王皓玄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間 臺中市南屯路與忠明南路口全家超商 甲○○ 3萬元 109年5月6日至6月24日,左列帳戶共匯入2904,908元不明款項。 3 王宸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間 臺中市中區統一超商 甲○○ 1萬元 108年9月25日至12月30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3,758,791元。 4 張湘霂(原名吳思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間 臺中市美村路統一超商百佑門市 由張克鳴轉交予甲○○ 18,000元 108年9月25日至12月30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1,827,525元。 5 張克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 臺中市美村路與南陽街口85度C咖啡店 甲○○ 無 108年10月7日至12月31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5,601,737元。 少年賴○霖因網路賭博,左列帳戶於109年3月15日匯款6,200元賭金至賴○霖之郵局帳戶。 6 李文傑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6月間 彰化縣彰化市田中路己○○住處 由己○○轉交予甲○○ 無 108年9月25日至12月30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4799,195元。 7 卓承瑋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8月間 臺中市南區學府路卓承瑋租屋處 丁○○ 13,000元 108年9月25日至12月30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4,773,030元。 8 施玉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 彰化縣施玉珍現住地交付予其女施妤萱 甲○○ 2萬元 109年3月23日至6月24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5,824,448元。 9 施妤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間 彰化縣鹿港鎮統一超商 甲○○ 2萬元 109年3月11日至6月24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7,078,931元。 10 胡凱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間 臺中市○○路0段00號機車行 甲○○ 3萬元 109年5月6日至6月24日,左列帳戶共匯入3,336,266元不明款項。 11 張浩文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間 臺中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附近之速食店 甲○○ 3萬元 109年4月8日至4月16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1,010,342元。 12 張智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申辦日 臺中市大里區德芳南路中信銀行外 甲○○ 無 109年1月29日至6月11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7,368,058元。 13 張鏸櫻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台新商業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間 臺中市中清路全家超商 甲○○ 3萬元 109年5月29日至6月23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1,890,127元至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4 許逸恩 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2月間 臺中市中清路合作金庫銀行附近 甲○○ 8萬元 108年3月2日至6月19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6,583,736元至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少年李○翔、詹○徨因網路賭博向少年徐○笙借用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而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於109年5月3日分別轉帳5,900元、1,000元賭金至徐○笙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5 黃子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2月間 臺中市中清路全家超商 甲○○ 2萬元 109年2月24日至6月24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11,694,034元。 16 廖崇詳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7月間 臺中市大里區故鄉KTV 甲○○ 無 108年9月25日至12月30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3,375,987元。 17 鄭茹文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中旬 臺中市北區崇德路麥當勞附近之統一超商   甲○○ 1萬元 109年2月17日至5月28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1,956,498元。 少年陳○瑋因網路賭博向少年蔡○喆借用中華郵政帳戶,左列玉山銀行帳戶於109年5月10日轉帳4,300元賭金至蔡○喆之中華郵政帳戶。 18 蕭育勝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初 臺中市中清路與五權路85度C咖啡店 甲○○ 3萬元 109年5月21日至6月24日,左列帳戶共匯入2,606,059元不明款項。 19 林琰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4月間 臺中市中清路與進化路口之統一超商  甲○○ 無 109年3月13日至6月24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8,006,753元。 20 康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間 臺中市北屯路與德化街口 甲○○ 1萬元 109年1月17日至6月24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8,208,289元。 21 許博政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 臺中市中清路檳榔攤  由己○○轉交予甲○○ 3萬元 108年10月22日至12月12日,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2,986,346元。 22 李業楓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間 臺中市北區中清路之清粥小菜 由綽號「漢中」之人交予丁○○後,再轉交予甲○○ 無 108年9月25日至12月31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3,356,860元。 23 施浚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7、8月間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大學附近 甲○○ 無 109年1月9日至5月22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5,940,951元。  24 廖錩荃(原名唐聖鈞)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2月間 臺中市進德北路統一超商 甲○○ 4萬元 109年2月23日至6月22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6,161,176元。 25 曾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底 臺中市霧峰區樹仁路與育成路統一超商 甲○○ 無 109年1月9日至6月23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6,025,570元。 26 陳家維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1日前某不詳時日 臺中市○○路0段000號「金老爺檳榔攤」 甲○○ 2萬元 109年1月1日起透過自動櫃員機存入款項後,再轉帳賭金至附表五所示賭客所指定之帳戶內 27 癸○○ ①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4月、5月間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馨的檳榔店」 ①至④ 由丁○○轉交予甲○○;⑤ 由己○○轉交予甲○○    ①:4萬 元 ②③④⑤:各3萬元 108年9月至12月間,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自旭通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匯入18,502,689元;郵局帳戶自旭通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匯入3,235,352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自旭通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匯入27,290,700元。 28 廖裕成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間某日 旭通公司樓下超商 甲○○ 無 109年3月27日至6月30日,自旭通公司合庫帳戶共匯入3,233,940元。 附表二:同案被告甲○○以陳家維前揭華南銀行帳戶轉帳賭金予 賭客一覽表 編號 賭客 賭客之金融帳戶 轉帳日期 轉帳賭金 1 劉○文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5月3日 96,400元 2 陳威榤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20日 23,600元 3 徐培景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1日 13,860元 109年3月4日 29,700元 4 黃柏懷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18日 8,500元 5 范振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5日 2,008元 109年1月12日 2,001元 109年1月21日 2,001元 6 蔡秉軒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2日 9,745元 109年1月3日 2,695元 109年1月28日 6,169元 7 黃冠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2月26日 23,010元 8 宋柏翰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30日 29,050元 9 沈瑩樹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5日 7,000元 109年1月15日 4,500元 109年1月22日 3,000元 10 李應隆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2日 12,000元 109年1月4日 7,000元 109年1月22日 11,000元 109年1月23日 4,000元 109年1月23日 3,005元 11 王艿立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30日 3萬元 12 陳建成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4日 5,065元 13 薛聖雄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10日 7,000元 14 楊建宏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2月17日 14,000元 109年2月19日 13,068元 15 林德明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月1日 3,325元 109年1月1日 1,900元 109年1月1日 950元 109年1月2日 3,259元 109年1月2日 2,949元 109年1月2日 3,880元 16 范聖志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1日 2萬元 109年4月4日 2萬元 109年4月5日 9,870元 109年5月6日 1萬元 109年6月9日 1萬元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用途 扣押處所 19 台中銀行提款卡(施育銘) 壹張 甲○○收購所有 供犯罪事實所用之物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受執行人:溫宜婕、甲○○、林坤典、許雱雰;執行時間:109年6月29日上午11時5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旭通科技有限公司) (見109年度偵字第19996號偵卷一第113至125頁) 20 台新銀行提款卡(許逸恩)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21 中國信託提款卡(黃子卉)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22 中國信託提款卡(林琰書)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23 台新銀行提款卡(張鏸櫻)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24 中國信託提款卡(施玉珍)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25 中華郵政提款卡(李業楓)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26 中國信託提款卡(曾宏)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27 合作金庫提款卡(鄭茹文)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28 中國信託提款卡(王宸嫚)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29 中國信託提款卡(施浚琮)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30 中國信託提款卡(張智皓)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31 中國信託提款卡(張克鳴)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32 台新銀行提款卡(李文琦)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33 中國信託提款卡(張鏸櫻)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34 中國信託提款卡(胡凱程)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35 台新銀行提款卡(施妤瑄)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36 中國信託提款卡(蕭育勝)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37 合作金庫提款卡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38 中國信託提款卡(張浩文)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39 玉山銀行提款卡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40 中國信託提款卡(王皓玄) 壹張 甲○○收購所有 同上 41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 貳部 甲○○所有 同上 42 電話 壹臺 甲○○所有 同上 43 旭通公司發票章 壹顆 甲○○所有 同上 44 發票 壹箱 甲○○所有 同上 45 iPhone 11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壹支 甲○○所有 同上 46 旭通公司章 壹顆 甲○○所有 同上 47 合作金庫銀行旭通公司申設帳戶存摺含金融卡 壹本 甲○○所有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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