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張智雄、陳鈴香、游秀雯
- 當事人賴永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永靖 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5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79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庚○○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判範圍之說明: 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該條項之立法說明:「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等語。準此,上訴權人就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時,依現行法律規定,得在明示其範圍之前提下,擇定僅就該判決之「刑」、「沒收」、「保安處分」等部分單獨提起上訴,而與修正前認為上開法律效果與犯罪事實處於絕對不可分之過往見解明顯有別。此時上訴審法院之審查範圍,將因上訴權人行使其程序上之處分權而受有限制,除與前揭單獨上訴部分具有互相牽動之不可分關係、為免發生裁判歧異之特殊考量外,原則上其審理範圍僅限於下級審法院就「刑」、「沒收」、「保安處分」之諭知是否違法不當,而不及於其他。 ㈡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庚○○(下稱被告)提起上訴,檢察官 則未提起上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經確認僅係就刑的部分提起上訴,就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之宣告均不上訴等情(見本院卷第78、102頁),並撤 回除量刑外之上訴,有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5頁),而明示僅就原判決所量處之刑提起上訴,並未對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聲明不服,依前揭說明,本院僅須就原判決所宣告之「刑」有無違法不當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就科刑以外之其他認定或判斷,既與刑之量定尚屬可分,且不在被告明示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院所得論究,先予敘明。 ㈢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所謂判決之「刑」,包括首為刑法分則各本條或特別刑法所規定之「法定刑」,次為經刑法總則或分則上加減、免除之修正法定刑後之「處斷刑」,再次為裁判上實際量定之「宣告刑」。上訴人明示僅就判決之「刑」一部聲明上訴者,當然包含請求對於原判決量刑過程中所適用特定罪名之法定刑、處斷刑及宣告刑是否合法妥適進行審查救濟,此三者刑罰具有連動之不可分性。第二審針對僅就科刑為一部分上訴之案件,祇須就當事人明示提起上訴之該部分踐行調查證據及辯論之程序,然後於判決內將聲明上訴之範圍(即上訴審理範圍)記載明確,以為判決之依據即足,毋庸將不在其審判範圍之罪(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部分贅加記載,亦無須將第一審判決書作為其裁判之附件,始符修法意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以經原判決 認定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是否合法、妥適予以審理,並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及沒收部分,且就相關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等認定,則以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為準,亦不引用為附件,併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當初因家中僅有丈夫一人打零工賺錢,根本不夠家中基本開銷,才啟發被告上網尋找工作機會,初始對方要求被告提供提款卡帳號及密碼,被告尚有存疑,但對方傳送她的身分證給被告致被告鬆懈心防而誤信了她的謊言而誤罹法網,懇請鈞長憫恤被告目前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福容徠旅水里店的工作,倘被告因本案身繫囹圄,不僅將失去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膝下2名幼小子女亦將失所依 怙,被告願與被害人試行調解,祈請釣長能予從輕斟酌,諭知被告得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寬典等語。 三、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而被告於 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本案洗錢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四、本院查: ㈠原判決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其就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而言,包括被告行為後,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此並包括和解之努力在內。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在法理上力求衡平,從而,被告積極填補損害之作為,當然得列為有利之科刑因素(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936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在本院審理期間,已 於114年3月4日與告訴人丁○○、乙○○調解成立,並當場賠付4 3,000元、28,000元;另於同年月18日與告訴人己○○、丙○○ 調解成立,並當場賠付25,000元、25,000元,此有本院調解筆錄2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1至112、117至118頁)。 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被告犯罪後之態度亦為科刑輕重標準之一,則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既已與告訴人丁○○、乙○○ 、己○○、丙○○調解成立並依約履行賠償義務,其積極彌補犯 罪所生損害之犯後態度,自足以影響法院量刑輕重之判斷。此一量刑基礎事實既有變更,復為原判決時未及審酌,其量刑即難謂允洽。被告上訴意旨所稱願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請求從輕量刑等情,則非全然無憑。是以原判決既未及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丁○○、乙○○、己○○、丙○○調解成 立及賠償部分款項之事實,所為量刑結論已難謂允洽,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然仍輕率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已造成告訴人己○○5人之金錢損失,且其幫助行為所致生告訴 人5人之財產損害,助長詐欺犯罪風氣情節,且增加國家查 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丁○○、乙○○、己○○、丙○○調解成立,並依約履行賠償 義務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廚師、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等家庭生活情狀(見原 審卷第51頁及本院卷第106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客觀犯罪情節及其提之美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水里分公司員工在職服務證明書、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3、15頁)等刑法第57條所列之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末按刑罰之功能,不只在於懲罰犯罪,以撫平被害人之身心創痛、平衡社會之正義感情;更寓有藉由刑罰,使犯罪人之人身自由或金錢遭受一時或永久性之剝奪,使其悔悟犯罪之惡害,期能改過自新、更生遷善,重新復歸於正常社會,並藉此對於社會大眾進行法制教育等「特別預防、一般預防」之功能。事實審法院裁量是否給予緩刑宣告時,自需於具體個案中斟酌犯罪行為人之情狀,倘具體個案中並無諭知緩刑宣告為違法或顯不適當之情,自不能妄自評斷宣付緩刑之當否。易言之,凡符合法律規定及裁量權限,事實審當可本於特別預防之考量決定是否宣付緩刑,並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坦認犯行並賠償損失,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本案所為,雖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罪情節輕微,又已與告訴人丁○○、乙○○、己○○、丙○○調解成 立,並徵得上開多數且受騙金額占較大比例之被害人諒解;至於告訴人戊○○部分,其受騙金額僅10,000元,占本案被騙 金額比例甚微,且於調解程序期日未到庭致無法與被告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事件報告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15頁), 實無法歸責於被告,且於本院亦自白犯罪,甚具悔意,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次刑事偵查、審理程序之過程,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