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QUAH LIANG WENG (柯良榮,馬來西亞籍)
住N00 LORONG GAMELAN RIA 0 TAMAN GA MELANN RIA 00000 SUNGAI JAWI PULA UPINANG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QUAH LIANG WENG (柯良榮)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陸月拾參日,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QUAH LIANG WENG (柯良榮)經本院認為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至114年6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6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