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智雄游秀雯林源森

原告
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翰 同上
被告
黃俊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第3037號、第30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