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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57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智雄廖健男游秀雯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張翔政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張翔政(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之罪均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係屬同類之罪責,應以符合比例原則0.33之比例為前提,並請調閱及參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0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刑之量定,雖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9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及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有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從而,原審法院就上開各罪,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合併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係衡酌抗告人於原審法院裁定前回覆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為「懇請求鈞長,從輕量刑」等語,有抗告人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收受原審法院陳述意見函、陳述意見表之送達證書、原審法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9、45至47頁),並在上開罪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2年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9年以下,顯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考量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及編號6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6年4月,已屬減輕抗告人之刑期,而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且未違反內部性界限而有何明顯過重致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

㈡本院綜衡卷存事證及抗告人所犯數罪類型、次數、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各罪犯罪情節、對其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認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與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內部界限之意義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是原裁定法院已具體審酌抗告人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又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既無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復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事,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尚無瑕疵可指。是本件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從輕裁定,尚非有理。至於抗告意旨所引他案所定應執行刑之例,係法官審酌個案情形之結果,因各案犯罪情節不同,法院所為之刑罰量定自屬有別,基於個案拘束原則,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而請求給予較輕之應執行刑云云,亦無足採。抗告意旨就此指摘原裁定有所不當,核無足取。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徒憑己見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游秀雯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6日至110年7年26日 110年4月11日 110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9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偵字第2875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號 110年度訴字第640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6月15日 111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705號 110年度訴字第640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25日 111年7月18日 111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07號(編號1至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11號(編號1至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631號(編號1至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2日 111年1月17日 108年3月8日至108年5年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9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1年度訴字第237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8月30日 111年6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1年度訴字第237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3日 113年10月4日 111年7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40號(編號1至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067號(編號1至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15號(編號6至7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5日為警查獲前不詳時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13號(編號6至7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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