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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1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智雄林源森游秀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宗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宗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宗諺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445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游 秀 雯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216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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