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宗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宗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宗諺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445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