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勇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勇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勇平(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1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